为促进罗湖区高端服务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本措施所称的高端服务业是指企业总部管理、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管理咨询)、广告业、安全保护服务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入选相关国家级、省级行业榜单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以及它子公司(榜单范围详见附则),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连续扶持三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特殊的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高端服务业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特殊的比例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鼓励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业企业。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达到以下条件的专业园区(楼宇),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申请认定为罗湖区高端服务业专业园区(楼宇),达到承诺条件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可获得30万元一次性扶持:
2.由市场化主体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为高端服务业机构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行业主管部门;
(1)高端服务业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办公面积50%以上,且入驻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
以上参与考核的入驻企业须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入驻罗湖区高端服务业专业园区(楼宇),可按条件享受租金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
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专业园区(楼宇),在罗湖区经营两年以上,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可按条件享受运营扶持,年度最高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较好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可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300万元。
(一)港资企业落户扶持。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港资高端服务业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联营律所落户扶持。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新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享受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专业人才提升激励。鼓励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领域专业人才考取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HKCPA)、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从业员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按执业证书数量给予人才成长补贴,每人最高5万元。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
(一)对上一年度由产业活动单位成功转为法人单位的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由会计、律师行业驻深分所升级为区域性总部的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一)鼓励拓展市场。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市外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扶持,年度最高50万元。
(二)鼓励创新业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新业态子公司,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软件服务、薪酬管理、灵活用工平台等新业态及衍生服务,可按条件享受扶持,年度最高50万元。
(三)鼓励招才引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罗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急需的、紧缺的高品质人才,引进人才获得市级“人才伯乐奖”等相关扶持的,按照市级扶持的特殊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万元。本条款引进的高品质人才需在罗湖工作,在罗湖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交社保。
(四)鼓励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三项工程”、黄金珠宝、现代时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BIM等方向培训项目或引进港澳、国外课程教学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层级的,可按条件享受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一)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新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增加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新增执业律师须在该律所缴纳社保),给予10万元扶持;对上一年度引进1个以上专业领域品牌团队的,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给予10万元扶持;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鼓励咨询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较好的咨询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最高100万元扶持。
(一)鼓励做大服务贸易。对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扶持,年度最高50万元。
(二)加快发展数字贸易。鼓励辖区机构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的,依照国家、省级扶持的特殊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本措施所称“纳入罗湖统计”是指纳入罗湖区“四上”企业名录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此项限制。
第十五条本措施所称“港资高端服务业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的高端服务业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其中,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第十六条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应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本措施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叠加享受,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九条本措施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发展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