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时企业需具备“三个八”,即八项门槛,符合八大重点领域,提供八类佐证材料,且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评分在70分以上。
评分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上的水准以及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符合条件。
➢范围:取消了“近三年”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层次:打分按照I类、Ⅱ类分类评价,且知识产权为自主研发的,得分较受让、转让的高。
➢使用次数: 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只可以使用一次(建议企业及时申报发明专利)。
➢权属方面: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明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有一个权属人使用(其他人出具放弃申明)。
( 1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 2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分)
( 3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中期管理、项目结项及成果管理等,做好项目研发记录管理;
➢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重点从主体性和时效性两方面予以核实; 一项制度,如从头至尾没有实施主体名称或者盖章,或者没有制订、印发、实施等任一日期,不应予以计分;
➢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产价制度。对于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仅有一份技术交易合同的不应予以计分;
➢有条件的应尽早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有研发机构批文(含企业自建) , 但没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仪器名录的,不应予以计分。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 +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 - 1
出售的收益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出售的收益+第一-年末出售的收益+第三年末出售的收益+第二年末出售的收益) -1
第一年末净资产或出售的收益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故不能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技术领域要求的单位均能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答: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方式或核定方式征收的,都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核定方式征收年度的财务数据不认可)。
答:不可以。《工作指引》 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并在中国法律的保护期内。
答:不可以。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但申报高企主要是考查企业的自主创新、研发技术能力、所以商标不计入知识产权部分。但标准(国标、行标)可以加分。
答:不可以。申报高企时所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一定是企业。若属于个要,须在申报高企前,将专利转至公司名下。(取消独占取可)
答:《工作指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其中发明专利等I类专利,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多次使用(不限于近3年内取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Ⅱ类,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即需要在近3年内取得)。(国网有查重功能,已使用过的II类专利无法对应生成IP编号)。
9、问:公司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 A公司用过之后, B公司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在。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且使用时须提供其他权属人放弃使用的声明。
10、问:企业在高企申报快截止时,刚获得专利授权,尚未拿到证书的知识产权能够正常的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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