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方面技能人员不少于2人,参与从业人员技防技能训练合格的技能人员不少于5人;
(3)成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接受的技防体系模块规划、施工、修理事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
(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间,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方面技能人员不少于1人,参与从业人员技防技能训练合格的技能人员不少于2人;
(1)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是指经国家人事主管部分授权的部分、工作或中心企业、省级专业方面技能职称评定安排评定或经全国统考取得的机械、防雷、自控、计算机、软件、网络、测绘、自动化、信息化、体系集成、机电、电气、通讯、电子信息工程等安防类技能职称;行政类、文职类、管理类、财政类、造价类专业不予认可;
a、持有安防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颁布的《安全防备规划评估师》、《安全防备体系装置保护员》工作资格证书,尽管国家已撤销这两项工作资格,但原已经过查核取得的证书仍然有用,予以认可;
b、经过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同意安排的安全防备体系装调修理专项工作才能判定的人员予以认可;
c、经过省级以上民政部分核准建立的安全技能防备工作协会安排的安防从业人员技能训练,查核合格的人员予以认可;
d、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工作技能院校开设的安全技能防备类专业结业的人员予认可。
(3)《细则》施行后(即2018年4月1日起),企业中的兼职、返聘人员不再予以认可。